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6 20:06:00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屈某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张某等四人跟随屈某在嵩县某乡镇务工,工程结束后,屈某未支付四人工资。经讨要,屈某与四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工资共计22800元,分期支付,但屈某逾期仍未支付。张某等四人遂诉至嵩县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屈某清偿张某等四人工资共计22800元,但屈某仍未履行。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屈某名下微信支付、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屈某为躲避执行,使用其子屈某某身份注册的微信进行收支。经查,该微信自2021年4月至2024年2月间收入共计150万余元,支出160万余元。此外,屈某将老家房子出租,收取租金18000元,未如实向法院报告,也未清偿张某等四人工资。
后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屈某到案后次日支付四人全部工资及利息,并取得张某等四人谅解。
法院审理
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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