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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2025铁拳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2 12:39:00    

2025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围绕“打假劣、惩欺诈、保安全、提质效、促发展”五个方面,将行动重点聚焦到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知识产权、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检验检测、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民生反垄断等十个领域,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上半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相关案件2182件,移送司法机关37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

上海灿耀天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群、私域直播等方式,突出宣传其销售的食品具有“降血脂降血糖”“消除磨玻璃肺结节”“有效治疗各种心肌病”“抗癌防癌”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效。经查,涉案商品并不具有当事人宣称的疾病预防或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现在,一些商家线下转“线上”,在微信群、私域直播收割老年人“养老钱”。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保健品领域“坑老”“骗老”行为,切实维护了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2

三丽鸥(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儿童书包案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儿童背包(规格型号为:4002 2491 061M2/240*320*140mm)经检测机构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震荡冲击性能)。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对外销售13件,库存48件,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7801.05元,违法所得2308.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书包是学生群体的必备用品,震荡冲击性能不合格,会造成书包提把或背带容易断裂、脱线,直接影响儿童书包的使用寿命。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儿童、学生用品作为重点监管产品,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引导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倒逼企业提升质量意识和责任担当,为儿童健康成长筑牢产品质量安全防护网。

3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包维护保养业务案

当事人系青浦区某三个小区的电梯制造、安装及维护保养单位。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监管中发现涉案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表中的维保人员并非当事人的员工。经查,当事人与A公司(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另案调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派人完成上述三小区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旨在督促广大电梯维保单位引以为戒、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也提醒小区物业管理方对电梯维保单位及其维保人员的资质要加强核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民乘梯安全。

4

上海颐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的“赛乐瑞pro”和“赛乐瑞Super-K”等商品广告中含有“血栓快速溶解、心脑血管双重调理改善”“可以对中枢神经、肝脏健康、消化系统、骨骼、抗癌等有预防改善效果”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经核查,涉案商品系普通预包装食品,上述宣传内容均系当事人虚构,并无相关依据,与事实不符。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广告页面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提升销量,通过夸大或者虚构产品功效,将普通食品包装成“神药”,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构建放心消费环境。

5

特易充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当事人在宝山区部分居民小区设立电动车交流充电设备,对外从事充电服务。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共有9台充电桩计量检定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660.9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车充电桩的计量准确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以该案件为切入口,对辖区内各类充电服务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陆续查办了包括本案在内的3起同类型案件,以点及面,切实规范了当前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业计量、收费等民生问题,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同时,宝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区内充电经营企业召开普法宣贯会,指导企业建立充电桩计量管理制度,确保在用充电桩量值准确可靠,为电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6

原知因(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当事人为原知因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境内代理人,从事跨境电商网店运营和境内售后服务等。经查,当事人自境内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发货销售35瓶“经典至臻10260”及部分赠品“原知因至臻膳食补充剂14粒装”。上述商品原产地为日本,主要成分为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PQQ、淀粉,且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7090.76元。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网店(原知因海外旗舰店)发布的“Q立方巢好孕男女备孕生殖机能提升”食品广告中含有“肌醇 调节胰岛素和结合神经递质 提升精子质量 改善代谢综合征 降低抑郁焦虑”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NMN作为食品原料的定位及安全性尚不明确,缺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我国境内不能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和经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本案的查办,告诫、督促从事跨境电商的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境内生产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食品;不得以发布违法广告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跨境商品时,应多留意产品信息、购买渠道、安全风险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7

上海迪梨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以远低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购进了五粮液酒210瓶和10瓶剑南春酒,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加价对外销售。经权利人辨认,涉案白酒均系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0.01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在前期侦办中掌握关键证据材料,为市场监管部门准确定性、高效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移送机制,是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的重要环节,为全链条打击夯实了基础,进一步压缩了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在维护商标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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